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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如何开展?
发布时间:2018-11-06 17:21   来源:

   自主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调试前,向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竣工日期和调试起止日期,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中,项目环评审批文件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联网信息资料。

2、开展验收监测(调查),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3、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验收并编写联网验收检测材料。

4、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报告。

5、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同时,向项目所在地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环保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6、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