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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货物港务费等港口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0 10:39  来源:江门市财政局

江财综〔2018〕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和《广东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粤商务港字〔2018〕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推进我市口岸提效降费工作,进一步落实降费减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减免内容。

    (一)对所有企业(个人)免征货物港务费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非财政留成部分的收取需符合《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

    (二)对所有企业(个人)免征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入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即公共统筹部分)。

    (三)对于国际和国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规定的引航费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二、 适用范围。

    (一)货物港务费减免适用于经由江门市辖区范围内各港口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二)港口设施保安费减免适用于江门市辖区范围内有资格收取该项费用的港口。

    (三)国际和国内集装箱班轮引航费减免适用于经由江门市辖区范围河道、海道引航。

    三、请有关单位及时对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港口收费项目和优惠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压减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厉行节约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切实减轻同级财政负担。其中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确需同级财政安排支出保障的,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执收单位不得因减免收费而影响正常履行职责和正常工作。

    五、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商务(口岸)、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0日起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