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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10:51  来源:市财政局 市发改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审计局

江财农〔2019〕8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解决乡村振兴资金“使用难、使用慢”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审计局

2019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纪委、市监委。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印发


关于加快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根据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工作部署,推动我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决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难、使用慢”,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我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

(一)不属于依法招标项目范围,或招标限额以下的,不强制要求采用招标方式。各级、各部门不得出台文件“加码”,扩大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降低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二)属依法招标项目范围,且达到必须招标限额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管理

(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按实施主体分类实施采购管理。其中:由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实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市财政局江财采购〔2019〕18号执行。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执行,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二)由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100万元(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含)-2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1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含)-100万元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具体详见附表。

(三)由镇(街)负责实施的项目,镇(街)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得将相关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下放到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单项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土建工程部分、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按照《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要求,积极探索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四)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属招标限额以下的,按照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或集体决策的方式,择优选择承建单位、服务商、供应商等。对100万元(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可采取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纳入市(区)、镇(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镇(街)指定平台进行交易,由各市(区)、镇(街)政府制定具体指引。

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和资金拨付

(一)财政投资评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含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的评审包括预算审核和结算审核。

预算审核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项目立项审批金额)不须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但相关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涉及财政职能的条款。2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项目预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结算审核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采取指定专人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二)资金拨付。

市级参照省的做法,不再对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作要求,由县级政府决定县及以下涉农资金的拨付和管理方式。其中:2019年起,农田建设项目不实行报账制,市(区)、镇(街)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明确分期付款的时间节点,确保支出满足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的要求,建议采取履约保函等形式控制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市(区)、镇(街)政府优化财政部门与业务部门在财务管理的报账分工,不重复审核报账资料。

改进政府采购流程,在确定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后,可启动政府采购活动。

加快拨付资金,在经审批同意项目开工后,即可支付预付款或项目进度款,不得在完工验收后才拨付项目进度款。施工合同签订后,可预拨30%启动资金。

涉及农民工劳务费用的支付,可由村级组织如实编制劳务费用支付表,列姓名、劳务量、应付金额等内容,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报经实施单位按程序审批后,经支付对象亲自签名,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账户,无需提供劳务费用发票。实施单位应将有关佐证材料连同支付表一并归档保存。

四、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中介服务

(一)推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依托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信息平台延伸到镇(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市(区)、镇(街)通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超市尚未涵盖的中介服务,继续按原方式采购。各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发挥当地就近就便优势;引入外地有规模、有实力、有信誉的及所急需的中介服务机构,并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所在地镇(街)设置办事机构,跟进服务。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服务监管。各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运营机构要把市场评价和“双随机”抽查结合起来,建立对中介服务机构全方位的监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格查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涉及现行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由市(区)、镇(街)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及时修订、清理、废止相关的管理文件以及配套制度,并注意各项管理制度的相互衔接,避免互相矛盾和彼此交叉重叠。上级部门要指导基层做好政策对接。

(二)落实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办一签、两会签审批、两审核”制度,即业务经手人签字,经村委会主任与村支部书记会签,助理会计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进行资金支出。

(三)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加快乡村振兴资金使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严格执行“三个区分开来”,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加强沟通和培训。健全沟通机制,基层及时反应遇到的问题,各级职能部门及时做好解答和指导,其中: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的指导。建立培训机制,市、县级各职能部门通过组织培训、实地指导等方式,全面解读和辅导职能政策,增强基层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改革意识和提高业务能力。


附件:招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采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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